1.登录账号密码与微信个人信息查询登录账号密码相同;
2.多账户的职工无法注册;
3.请勿将用户名和密码提交给第三方,以免造成信息泄露;
4.此系统不兼容IE浏览器和手机浏览器,其他电脑浏览器请使用极速模式。
1.手机号码为公积金中心系统留存的号码;
2.密码设置必须长度大于等于8位,且包含大小写字母加数字;
3.如有特殊情况,请联系公积金中心。
1.手机号码为公积金中心系统留存的号码;
2.密码设置必须长度大于等于8位,且包含大小写字母加数字;
1.改为手机号码为公积金中心系统留存的号码;
甲方: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所: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136号
乙方(缴存人):
身份证号:
职 业:
手机号码:
详细住址:
电子邮箱: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缴存资格
第一条 乙方确认充分知晓并承诺完全符合下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资格要求:
1.具备订立本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2.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或者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3.在全国范围内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原账户已经封存;
4.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愿按本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接受甲方的服务,期间不同时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乙方在此同意,在协议订立和履行期间授权甲方核查所提交的缴存资格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第二条 乙方可以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业务网点办理缴存、提取、贷款以及查询、开具相关证明等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暂停办理或拒绝乙方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
1.因甲方需要核实乙方个人身份信息或缴存信息,要求乙方提供其他辅助材料,乙方拒绝提供;
2.乙方持伪造、变造证件办理业务;
3.乙方错误填写个人信息可能影响到本协议履行,经甲方通知仍不更正的,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为空号或已停机、住所为公共场所等。
4.其他违反黄冈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三条 乙方自愿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乙方个人所有,其缴存、提取、使用、变更等由甲方负责管理,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由甲方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四条乙方选择按第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委托划扣缴存:即委托甲方每月15日以固定的金额从本人个人银行卡自动划扣缴存,每月缴存金额(大写) 元整(¥ 元)(精确到元)。本人承诺每月15日前将缴存资金足额存入关联的个人银行卡,开户行: ,银行卡号(Ⅰ类卡):
(二)线上自主缴存:即通过黄冈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或微信公众号登录个人账号,线上自主进行缴存,每月缴存金额(大写) 元整(¥ 元)(精确到元)。开户行: ,银行卡号(Ⅰ类卡): 。可以一月一缴,也可以按月缴存额的整数倍一次性缴存多个月份,缴存资金由甲方按期次顺序依次分配。
第五条 乙方的月缴存金额须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当年公布的黄冈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区间内。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可以按规定每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范围。如乙方的月缴存金额低于调整后的最低缴存下限,则乙方缴存方案自动按甲方调整后的最低缴存下限金额执行;如乙方的月缴存金额超过调整后的最高缴存上限,则乙方缴存方案自动按甲方调整后的最高缴存上限金额执行。
第六条 因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小于当期应扣款额等原因导致缴存失败的,乙方可在甲方服务窗口柜面补缴齐应缴未缴差额,否则自行承担未及时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乙方后续按本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连续足额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
乙方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6个月未缴存的,系统自动封存其账户。再次缴存的,乙方需先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若连续6个月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由甲方注销其账户。乙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第七条 因乙方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柜面申请停缴封存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办理销户提取,并注销个人账户。
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欠缴、停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此对乙方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八条 乙方由个人缴存转变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到外省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将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乙方由个人缴存转变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或由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转变为个人缴存的,不影响其贷款权益,不影响其连续缴存时间的计算,累计缴存时间、缴存金额、账户余额可合并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九条 乙方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向甲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乙方未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不予接收在异地以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除武汉都市圈和九江市内职工转移外);符合接收条件的外地转入人员,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乙方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向甲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并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按照《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第三方征信机构等评估乙方的信用状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根据信用评估结果限制乙方的贷款金额或拒绝乙方的贷款申请。
贷款还款期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乙方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月划扣”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乙方及其配偶连续两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月划扣”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乙方在贷款还款期间,缴存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违约的,中心可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缴存余额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逾期记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三、协议变更与终止
第十三条 乙方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原委托协议可不作变更处理,但乙方应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甲方,甲方将变更后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条款。
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有权变更本协议对应的条款。甲方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应当以合理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变更,可在通知送达后7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到期乙方没有表示的,视为同意按照变更后的协议执行。乙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第十五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六条 除乙方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外,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由个人缴存转变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
2.乙方通过异地转移接续方式转出;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政策变更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4.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四、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不实承诺个人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缴存资格的,甲方有权采取将不具备个人缴存资格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予以退回、解除本协议、注销乙方个人账户、列入公积金信息系统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等,并将失信记录将同步报送至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乙方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办理;乙方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甲方有权按照《黄冈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乙方对此明确知晓并同意。
五、通知与送达
第十九条 乙方选择按以下第种方式送达本协议所涉通知(至少选择一种):
1.邮寄方式。本协议中乙方详细地址是乙方确认的有效传达地址。该送达地址为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协议履行文书、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资料的有效传达地址。甲方向该地址以特快专递或挂号方式邮寄出前述文书或通知的,即视为送达;邮件签收日期或者邮件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因乙方拒收或因其他原因被退回的时,拒收或者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甲方无需另行通知。
2.电子方式。甲方采取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传达本协议所涉通知。甲方短信、电子邮件到达本协议中乙方手机号或邮箱号的,即视为送达。因乙方原因导致短信、电子邮件无法到达甲方手机号或邮箱号的,短信、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甲方无需另行通知。
六、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在争议解决期间,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如未履行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七、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